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澳门、户籍)。(四)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澳门、户籍)按照相应的入学执行。法律依据: 《东莞积分入学一览》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积分制方式,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享受补贴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澳门、户籍)。(三)父或母(即“家长方”)条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申请积分制入学,其中:1.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2.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家长方是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居民来往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四)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澳门、户籍)按照相应的入学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出生入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为小孩办理出生入户时,需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和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简单来说就是父或母一方是莞籍,出生的小孩入户为莞籍。(二)人才入户类(包括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办理人才入户时,满足相应的人才条件,或者是所在的企业有自评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澳门、户籍)。(四)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澳门、户籍)按照相应的入学执行。法律依据:《东莞积分入学一览》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积分制方式,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享受补贴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澳门、户籍)。(三)父或母(即“家长方”)条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申请积分制入学,其中:1.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2.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家长方是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居民来往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四)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澳门、户籍)按照相应的入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