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当中,部分犯罪人已经自动中止了犯罪的行为。对于中止犯,如果是并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相应处罚。对于已经造成了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二人以上的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该受到刑事责任的,需要按照各自所犯的罪行进行分别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如果共犯中一人决定中止,没有劝说他人,危害结果还是发生的,不认定为中止。法律客观:《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一人决定中止犯罪以后,积极地劝其他人也放弃实施犯罪,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则全案认定犯罪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中止者可成立中止,其他共犯属于犯罪未遂;如果中止者仅仅自己停止犯罪,而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由于缺乏中止成立的有效性条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中止者放弃了犯罪,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并使其他共犯都已知道这一事实,客观上抵消自己的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即使后来发生了危害结果,对中止者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综合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认定的难度,随着刑法学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总结完善,相信对犯罪中止的模糊认识最终会消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集团犯罪中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如果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一人决定中止犯罪以后,积极地劝其他人也放弃实施犯罪,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则全案认定犯罪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中止者可成立中止,其他共犯属于犯罪未遂;如果中止者仅仅自己停止犯罪,而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由于缺乏中止成立的有效性条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中止者放弃了犯罪,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并使其他共犯都已知道这一事实,客观上抵消自己的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即使后来发生了危害结果,对中止者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综合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认定的难度,随着刑法学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总结完善,相信对犯罪中止的模糊认识最终会消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集团犯罪中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如果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1种观点: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谓共同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谓犯罪中止。 实践中,个体行为的犯罪中止不难认定,但是,该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值得探索-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先后出现了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同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或中止者的中止行为必须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 我们认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而言,一方面,它并不是各个共犯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表现为各个共犯行为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不能认为其中某个共犯只要消极停止犯罪就可使自己脱离共同犯罪而成立犯罪中止;另一方面,尽管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但这种有机联系在共同犯罪内部则表现为各个共犯行为的互相利用、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某个共犯出于中止的意图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的行为继续实施犯罪,则无疑使这种关系中断或消除,也就避免了该共犯的先前行为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其中止行为应视为犯罪中止。并非共同犯罪行为一经形成,某个共犯要中止犯罪不仅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而且也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在未利用其先前行为而继续实施犯罪时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第一、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再进一步分析,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并不仅限于其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在其未能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犯罪或他和其他共犯一起将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该共犯只要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种观点所说的切断中止者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第五种观点所说的中止者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已经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既未能确切直观地揭示中止者先前行为与其他共犯先前行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依赖的内在联系,从其所说的标准中也未能明确地反映出中止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成立犯罪中止的情况,因而也不够妥当。至于第三种观点所说的“除主犯外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为限”本身即与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内涵要求不相一致。因此,我们主张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第2种观点: 存在。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的条件。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二、共同犯罪一定是一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犯罪是属于共同的犯罪,由两名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需要对所有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同的犯罪分子量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共同犯罪的罪名可以是不一样的。首先共同犯罪是指由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罪行为的犯罪形态,而共同实施的犯罪不一定是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是有转化的。共同犯罪不一定就形成共同的罪名,在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犯罪行为是会进行转化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情节严重,罪名进行转化的,就会形成不同的犯罪罪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