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社区居民可采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等形式投诉社区工作人员。投诉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具体如下:1、态度恶劣、语言生硬,训斥或讥讽社区居民的;2、按规定应予办理而不予办理的;3、吃、拿、卡、要,及其他变相索取好处的;4、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居民办理事项应提交的有关手续、材料,致使居民多次往返的;5、其他违法行为。为提高社区工作者服务水平,加强监督和管理,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社区工作者投诉处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社区是基层居民自治的组织,实际上归事处领导指挥,对于社区工作人员的不适当行为应当向投诉,或者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