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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使用证据?你可能陷入了这五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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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证时只考虑证据能力,不考虑证明力

2

没搞懂证据的关联性

3

没有弄清证据的提出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

4

鉴定意见质证的形式化

5

发回重审案件中不重视原二审发回裁定,

忽视两次一审判决对于证据的审查与事实认定

有一类特殊的案件是发回重审案件,有时一审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仍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完全一致的判决。这类案件在上诉程序中,一定要重视原二审发回裁定的内容。如果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则一定要对比两次一审判决在证据上是否有增加,在本院查明部分是否有变化。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一审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很可能直接拷贝原一审判决中“本院查明”部分,对于“另查明”或者“再查明”部分则要么没有,要么非常简单,以致于可以忽略不计。

对此,律师要用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5条的规定:只有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才能发回重审。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因此,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新作出的一审判决与原一审判决相比,并未实质性地增加新的证据,在“本院查明”部分也并无实质性地变化,则新作出的一审判决仍应属于“事实不清”。鉴于二审只能发回一次,此时二审只能开庭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

本文转自:民商事实务

本文作者:云闯 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主任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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