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被害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申请回避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5.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
6.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7.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起诉的权利。
8.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
9.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一、什么人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适用的人有以下情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刑事案件回避的规定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回避的规定及适用条件如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