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或受贿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金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贪污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
(1)贪污救济、危险、防汛、优待、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金额的;
(2)贪污、受贿、挪用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3)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
(4)如果货物被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绝接受货物的下落或者拒绝配合赃物的追缴工作,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6)。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如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贪污或受贿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