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并非犯罪行为,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吸毒行为被认定为成瘾时,可以进行强制戒毒。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等少量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而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假释期间,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或被发现有其他未判决的罪,应当被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吸毒并非犯罪行为,而是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一旦被抓获,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吸毒行为被认定为成瘾,可以进行强制戒毒。
2、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释期间吸毒怎么处理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无论所犯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再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将其收监执行。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而且该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新作出的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减掉。
3、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拓展延伸
吸毒不构成犯罪拘留多久
1、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吸毒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非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而吸毒行为被认定为成瘾时,可以进行强制戒毒。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均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而根据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吸毒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假释期间,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假释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规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