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并不等于获刑。逮捕令下达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羁押时间开始,案件正式进入调查阶段。但是判决需要经过刑事诉讼之后的一系列程序,经过法庭审判后依照具体案情进行裁判,裁决下来才意味着刑罚的确定。
不过逮捕令已经下达意味着公诉机关掌握了基本足以定罪的证据,是有很大可能审判后获刑的。
一、机关刑事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机关刑事侦查终结有哪些要求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刑事案件上诉期间算不算刑期
审理的时候是可以折算服刑期限的,管制刑期如果是羁押一天的话会抵扣刑期两天,属于拘役的话,一般是羁押一天抵扣刑期一天。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有十天的上诉期,在这十天的上诉期届满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2、初查。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4、采取强制措施。机关正式立案之后,机关可能会查封、冻结相关涉案赃款和赃物;其次,机关还可能会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5、侦查工作结束,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要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
6、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后,可以走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全面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的所有证据材料,决定起诉的移交人民,提起公诉;
7、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开庭过程中,主持审判,作为控方、律师作为辩方出席法庭,参与法庭讯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最后,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三、逮捕令下来取保的几率还高?
下了逮捕令后,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是可以提出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具体办案机关能不能同意取保候审,要结合案件案情、受害方情况综合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