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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合同纠纷的追诉时效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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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追诉时效过期后,当事人仍有起诉权,但不一定会受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提供补充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原因可能导致违约行为,而客观原因则是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引起的纠纷。合同纠纷应在合同履行地的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法律分析

一、合同纠纷的追诉时效过期怎么办

合同超过诉讼时效后,当事人仍有起诉权。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的追诉时效过了的,向主张权利时可能会败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补充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来解决。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有什么

1、主观方面的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2、客观方面的成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

过了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依然可以去起诉,但不一定会受理。当事人主观放弃履行合同义务会产生合同纠纷;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可以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归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有三年诉讼时效的。

结语

合同纠纷的追诉时效过期后,当事人仍有起诉权。虽然法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失。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应当受理。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将驳回诉讼请求。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当事人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应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提供补充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来解决诉讼时效过期后主张权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主观方面的违约行为和客观方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当事人应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向合同履行地的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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