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的判断标准。首先需要了解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逾期不提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接受受诉、一、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的管辖权问题申诉后不影响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根据这些情况,可以判断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法律分析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一、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况
(1)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逾期不提出,不予审议的,就不存在对管辖权异议申诉;
(2)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诉,视为自动放弃异议,案件审理后再提出异议的,不再审议;不存在申诉问题。
(3)一、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的管辖权问题申诉后,不影响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逾期不提出,不予审议;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接受受诉,视为自动放弃异议,案件审理后再提出异议的,不再审议;一、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的管辖权问题申诉后,不影响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