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管辖权异议裁定与原告撤诉申请的关系存在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应准许原告撤诉,但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通常不宜作出撤诉裁定。原告撤诉需要经过审查确认,可能涉及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审查。在异议期间,受诉无实体审判权,因此一般不宜裁定准许撤诉。
法律分析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收到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查,然后作出书面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件继续审理。如果当事人对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上诉。
被告管辖权异议原告可撤回吗
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即说须经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
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拓展延伸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流程与实践
在面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需要按照一定的处理流程和实践进行应对。首先,会仔细审查被告提出的异议理由,包括管辖权的合法性和适用性。其次,会调查相关的法律规定、案例和先例,以确定管辖权的归属。在此过程中,会与各方进行沟通,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最后,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的权威判断,做出对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在实践中,会注重公正、公平和法律适用,确保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也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通过这样的处理流程和实践,能够有效应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正常进行。
结语
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将驳回并继续审理。当事人对的异议裁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的10日内提起上诉。对于原告是否可撤回管辖权异议,需要经过审查确认后才能准许。一般情况下,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在涉及审判权归属问题的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实体审查并权衡各种因素后才能作出裁定。因此,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一般不宜立即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将遵循公正、公平和法律适用的原则,确保案件按照法律程序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