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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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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当事人对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而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的单方职权行为。

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5、实践中,人民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武断地加以拒绝,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驳回。

一、管辖权异议的事由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期限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同时,通常会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发送被告。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肯定要变更,但对于原本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要变更呢?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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