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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非法拘禁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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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主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若满足一定条件,应予立案。条件包括: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非法拘禁并实施暴力行为、非法拘禁导致伤残、死亡或精神失常、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等情形。机关受理一般人员非法拘禁案件时,可参照上述标准。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机关受理的一般人员非法拘禁案,参照适用上述标准。

拓展延伸

非法拘禁罪的定罪标准与司法实践

非法拘禁罪的定罪标准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一是行为要素,即明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二是客观要素,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确实受到了;三是主观要素,即被告人有故意实施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证据、案情、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权益保护、证据收集等问题,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因此,非法拘禁罪的定罪标准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需要法律界和司法界的不断探索和完善。

结语

非法拘禁罪的定罪标准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需综合考虑行为、客观和主观要素。应权衡证据、案情、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定罪量刑,保障公正审判。同时,权益保护和证据收集等问题也需重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界和司法界应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规定,以促进非法拘禁罪的有效打击和预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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