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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上调2023

来源:税程财经网

本次调整范围为已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经人民、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包括封存停缴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两类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值得关注:一是2022年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二是2022年新调入的职工,其实际工作月数应连续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新单位和原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按以下基数执行:

  上限:24042元;

  下限:4494元。

  2、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法规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自2023年1月1日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6250元;最低不低于市门最新公布的淮安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批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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