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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犯罪行为是否被判处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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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在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受过刑罚处罚后又犯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刑罚的法定最低刑,一般累犯不可能被判处三个月刑罚,而特别累犯情节轻微的可能被判三个月刑罚。

法律分析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若其是一般累犯,那么其应当满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是六个月,所以不可能是三个月;若其是特别累犯,对于危害罪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等。对于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所以对于一般累犯,不可能被判处三个月,而对于特别累犯,情节轻微的,可能被判三个月。

拓展延伸

累犯犯罪行为的刑期是否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裁量?

在讨论累犯犯罪行为的刑期是否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裁量时,存在一些争议和观点。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刑期应该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灵活裁量,因为每个犯罪行为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动机,严格固定的刑期可能无法公正地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一些人则主张刑期应该严格执行,以维律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他们认为,个案情况的灵活裁量可能导致判决的主观性和不公正性。综上所述,对于累犯犯罪行为的刑期是否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裁量,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质、嫌疑人的前科记录、社会影响等,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累犯犯罪行为的刑期是否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裁量存在争议。一方认为应灵活裁量,因每个犯罪行为背景和动机不同,固定刑期难以公正反映罪行严重性。另一方主张严格执行刑期,维律公正和一致。综上,刑期裁量需权衡罪行性质、前科记录、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释义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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